我市2008年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标准近日公布后,目前各办事处已经开始接受登记。符合条件欲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可到户口所在地办事处申请登记。
我市“住有所居”行动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近日,我市2008年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标准公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有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侧重解决参加工作不满5年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560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975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2780元。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廉租住房保障年收入标准,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标准的80%。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448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780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0224元。
据介绍,出售或出租经济适用房都将由政府统一组织,购买或租赁经适房的程序也和以前不一样。申请家庭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公示符合条件纳入住房保障。目前我市各街道办理处已经开始接受登记,符合条件的市民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现住房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口处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有疑问可拨打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电话,云岩区6679405、南明区5813096、小河区3847287、乌当区6843035、白云区4831634、、花溪区3623425。

